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,它确保了证据在法庭上的可接受性和证明力。具体来说,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一、证据主体合法
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。证据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,否则将导致证据的不合法。例如,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(如精神病人、未成年人等)不能作为证人;作出鉴定结论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和资质,否则其鉴定意见可能不被法庭采纳。
二、证据形式合法
证据形式是指作为证据的表现形式。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,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。例如,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书须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,并加盖单位印章;保证合同、抵押合同等,需要以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加以证明。此外,不同种类的证据在形式上也有其特定的要求,如视听资料需要明确标注制作时间、地点、制作人等信息。
三、证据取得方式合法
证据的取得方式是指收集证据的方法和手段。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,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。合法性证据的取得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。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,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。例如,利用视听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时,就要求视听资料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,如他人的隐私权等。常见的容易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证据取得方式是所谓偷录、偷拍等非法手段。
四、证据程序合法
证据程序是指证据材料最后要作为证据还必须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。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该证据仍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。例如,在法庭上,所有证据都需要经过质证和认证程序。质证是指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的过程;认证则是指法庭对证据的真实性、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核实的过程。只有经过质证和认证程序,证据才能被法庭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。
综上所述,证据的合法性包括证据主体合法、证据形式合法、证据取得方式合法以及证据程序合法四个方面。这四个方面相互关联、相互制约,共同构成了证据合法性的完整体系。在法庭上,只有符合这四个方面要求的证据才能被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