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代婚姻制度与法律规范丰富多样,涉及婚姻的缔结、存续、解除等多个方面。以下是对古代婚姻制度与法律规范的一些主要内容的概述:
一、婚姻的基本原则
一夫一妻制:虽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有婢,但法定的妻子只能有一个。这一制度自西周时期确立,旨在维护宗法制度和家族血脉的纯正。
同姓不婚:禁止同姓男女结婚,主要基于两点考虑:一是近亲婚配不利于后代的繁衍;二是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,巩固天下与宗法制度。
父母之命,媒妁之言:在宗法制下,子女的婚姻大事必须由父母决定,并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。这是古代婚姻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。
二、婚姻的缔结
结婚年龄:古代对结婚年龄有一定的规定,如西周时规定男子三十岁娶妻,女子二十岁出嫁。但不同朝代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,整体呈现早龄化的趋势。
婚姻程序:古代婚姻的缔结必须经过六道程序,即“六礼”:纳采、问名、纳吉、纳征、请期、亲迎。这六道程序自西周以来一直沿用,对后世影响深远。
纳采: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,获准后备彩礼前去求婚。问名: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、生辰,卜于宗庙,请示吉凶。纳吉:男家卜得吉兆后通知女家,决定订婚。纳征:又称纳币,是男家送聘礼到女家。请期: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,商请女家同意。亲迎:新郎至女家迎娶新娘,至此六礼完成,婚姻成立。
三、婚姻的解除
七出:古代法律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,即“七出”或“七去”:不顺父母、无子、淫、妒、恶疾、多言、盗窃。这是丈夫在离婚问题上的单方特权,以男方家族利益为着眼点。
三不去:尽管有“七出”之规定,但在以下三种情况下,丈夫不得休弃妻子:有所娶无所归(无娘家可归的)、与更三年丧(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)、前贫贱后富贵(婚后曾与夫同甘共苦,后来夫富贵者)。这是为了维护礼制和稳定婚姻关系而设定的限制。
和离:允许夫妻双方自愿离婚,但在古代男女地位不平等的社会背景下,和离往往不是平等协商的结果。
义绝:在夫妻或双方亲属间发生严重侵害行为时,法律强制要求离异。这是为了维护封建伦理道德和社会秩序而设定的法律制度。
四、其他婚姻制度与法律规范
门当户对:古代婚姻讲究门第相当,贵族与贫民、士族与庶族之间往往禁止通婚。这一制度在封建社会早期尤为严格,后来逐渐演变为一种重要的婚姻习俗。
良贱不婚:在封建等级制度下,良人与贱民之间禁止通婚。这是封建等级制度在婚姻关系上的反映,旨在维护社会阶层的稳定。
一妻多妾制:虽然古代法律上规定一夫一妻制,但实际上允许男子纳妾。这一制度在皇帝、贵族等阶层尤为普遍,旨在延续宗祀和满足男性的性需求。
综上所述,古代婚姻制度与法律规范涉及婚姻的各个方面,既有维护家族利益和社会秩序的原则性规定,也有具体而细致的操作性规范。这些制度与法律规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地域背景下有所差异,但共同构成了古代婚姻制度的基本框架。